日本财产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条款(1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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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部分名词具有特定含义,见本基本条款“释义”部分。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承保事故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且于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最长发票期限内向买方开具相关发票,而买方于付款日不付款所导致的债款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合同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与其关联企业或一般消费者签订的销售合同。
(二)采用下述付款方式的销售合同: 
1、在交付前结清货款; 
2、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银行出具的保兑不可撤销信用证为结算方式。
第五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也不负赔偿责任:
(一)超过信用额度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未遵守本保险合同中信用额度的附属规定所导致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人已拒绝或取消该买方的信用限额后,仍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所导致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形发生后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所导致的损失:
1、在该买方尚未清偿债款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已经或应该向保险人发出该买方的负面讯息或逾期债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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