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财产机动车延长保修责任保险条款(B款)(10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8-08-30

总则
第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批单以及所附的其他文件是本保险合同的有效文件。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对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及中国台湾地区除外)依法设立、从事汽车制造的车辆生产商或其他相关企业可以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所载明的保险期限内与符合条件的汽车车主签订汽车延长保修协议书,在该协议书规定的延长保修期间内,如发生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保修责任,导致被保险人产生相关损失,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双方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第四条    根据上条给付保险金的损失的范围为以下费用:在延长保修期内,车辆在正常行驶的情况下,保修范围内的零部件确因质量问题而损坏所产生的修理或更换零部件的工时费、零部件费、材辅料费以及其他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各项费用。

除外责任
第五条    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有约定的外,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预防性保养、改造、加装、改良等。
(二)    汽车制造商或零件制造商提供的产品召回、免费零件淘汰更换等服务。 
(三)    应政府监管机构要求而检测或更换零配件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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