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企业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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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XX市企业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便于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领会执行,特制定《XX市企业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根据“公约”制定,与“公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执行细则
第三条 “公约”第四条,从共保业务除外指的是非主承保方的公司允许按照主承保方的承保条件执行。
第四条 “公约”第六条,各签约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承保XX市(XX区参照执行)的企财险业务时,必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属地管理原则,是指以承保标的物的所属地为标准,执行承保标的物所属地的行业自律约定;而不是以标的物承保的保险机构所属地为标准,执行承保保险机构所属地的自律公约。例如,XX市的银行代理业务,其标的物在省内外市的,应遵照标的物所在地的行业自律标准执行。
在业务承保中,应按照企业所属性质适用相应行业级别费率(总公司统保业务以及上一年度外市公司主承保的续保业务除外,但需向行业协会报备)。各公司遇到总公司统保业务时,需事先将统保协议报备行业协会;遇到上一年度外市公司主承保的续保业务,需将主承保方的承保协议报备行业协会。
第五条 “公约”第七条,各公司在开展企业财产险业务中,应严格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GB/T4754-2002)标准进行所属行业级别分类;应结合行业名称、产品原材料等信息进行行业级别确认,行业协会提供行业代码速查表(详见附件)供各公司快速查询,对于“代码表”中查询不到或分类有歧义的情况,公司可向省保险行业协会进行咨询,并建立有记录可循的咨询记录,以备检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XX市企业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便于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领会执行,特制定《XX市企业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根据“公约”制定,与“公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执行细则
第三条 “公约”第四条,从共保业务除外指的是非主承保方的公司允许按照主承保方的承保条件执行。
第四条 “公约”第六条,各签约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承保XX市(XX区参照执行)的企财险业务时,必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属地管理原则,是指以承保标的物的所属地为标准,执行承保标的物所属地的行业自律约定;而不是以标的物承保的保险机构所属地为标准,执行承保保险机构所属地的自律公约。例如,XX市的银行代理业务,其标的物在省内外市的,应遵照标的物所在地的行业自律标准执行。
在业务承保中,应按照企业所属性质适用相应行业级别费率(总公司统保业务以及上一年度外市公司主承保的续保业务除外,但需向行业协会报备)。各公司遇到总公司统保业务时,需事先将统保协议报备行业协会;遇到上一年度外市公司主承保的续保业务,需将主承保方的承保协议报备行业协会。
第五条 “公约”第七条,各公司在开展企业财产险业务中,应严格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GB/T4754-2002)标准进行所属行业级别分类;应结合行业名称、产品原材料等信息进行行业级别确认,行业协会提供行业代码速查表(详见附件)供各公司快速查询,对于“代码表”中查询不到或分类有歧义的情况,公司可向省保险行业协会进行咨询,并建立有记录可循的咨询记录,以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