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招投标保证金责任保险行动案(9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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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招投标保证金责任保险行动案

法律背景: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也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在实际招标项目操作过程中,投标方受保证金的限制无法参与投标,降低了招标项目的竞争力,使招标方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市场需求:目前国内投标保证金主要以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为主,在一些大型的招标项目中保证金相对的较大,一些招标方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筹集到相应的保证金,无法参与投标工作,使招标项目缺少公平性;此外由于投标方在招标过程中前后对招标文件理解差异,或投标文件标书关键部分标书歧义,但由于保证金的存在使投标方不敢撤回其投标文件,使其蒙受损失。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
一、开发背景及保险需求分析
(一)被保险人与招标方或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主要除外招投标方恶意串通骗取保险赔偿金的情况(二)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招标方擅自变更招标、投标文件,或另行订立背离原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如果是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经保险人同意,可以不除外(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四)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的行为;(五)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六)间接损失;(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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