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2011版)(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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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条款由总则、基本险、列明风险特约保险、通用条款、附加险组成。基本险必须投保,列明风险特约保险和附加险可由投保人选择投保。
第四条  基本险、列明风险特约保险、附加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载明的相应部分的赔偿限额为限。
第一部分  基本险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时,因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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