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财产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4页).doc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8-08-18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合法资格的物业管理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并根据现行的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和地方省市的实施办法而制订有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管理企业,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的物业,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 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五)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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