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2014版)(6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8-08-12

总则
第一条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非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使用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不包含当地交管部门要求挂牌或者要求具备驾驶证件才可以上路的车辆。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重大过失、故意行为和因其饮酒、吸毒、受药物影响引起的责任;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三)战争、军事冲突、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乱、恐怖活动;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被保险人允许的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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