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艺术品综合保险条款(2014版)(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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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由总则、艺术品损失保险、艺术品运输保险和通用条款组成,艺术品损失保险、艺术品运输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指在保险单中列明的展品及非展品的艺术品。
第一部分 艺术品损失保险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水渍、烟熏;
(三)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四)因盗窃造成的艺术品丢失。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或老化、内在或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损失、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有毒霉菌、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由总则、艺术品损失保险、艺术品运输保险和通用条款组成,艺术品损失保险、艺术品运输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指在保险单中列明的展品及非展品的艺术品。
第一部分 艺术品损失保险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水渍、烟熏;
(三)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四)因盗窃造成的艺术品丢失。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或老化、内在或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损失、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有毒霉菌、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