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石油与天然气钻井设备一切险条款(2013版)(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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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保险财产
本保险凭证承保列入申报书中的油和/或气钻井和/或修井设备、被保险人的财产以及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财产,包括所有轻型和附属设施、工具、机器、物资、附属设备、井架、底座,底架和有关的钻杆以及用于打钻、重新作业、修整油和/或气井的其他设备(不包括后述除外者)。
所列明的每一项目或钻机应视为单个保险标的,但被保险人可以在所列项目中更迭设备。
二、责任限额
对每次事故的损失超过本申报单保额以上的部分,承保人不负赔偿责任。如若干项目分别保险时,保险人对每次事故造成任何一个项目损失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项目的保险金额。
三、自动保险
本保险凭证根据条款和条件扩展承保已列明的设备增值部分以及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生效之后新增加的钻井机和/或修井机。鉴于这种扩展保险,被保险人同意在本保险凭证生效日起的三十天内向承保人申报这类增值或扩充设备,并同意支付从生效日到终止日期的附加保费。如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本保险对所增加任何设备或任何设备的增值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在本扩展条款下任何一个项目超出申报数额部分的损失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四、承保风险
本保险承保任何由于外来原因所致被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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