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2011版)(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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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盗抢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保险期限内,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和存放于室内的其他保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或抢劫造成的丢失、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无明显痕迹的盗窃、窗外钩物;
(二)门窗未锁遭盗窃;
(三)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员、寄宿人员盗窃。
三、保险金额
便携式用品(手提电脑、电子记事本、摄像机、照相器材、收音机、录音机、CD机、VCD机)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且须列明清单。
四、赔偿处理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保护好现场,并同时通知保险人;
(二)在被保险人报案30天后未能侦破,并由被保险人出具盗窃事故说明、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保险人给予赔偿;
(三)保险人赔偿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已经领取的保险赔款必须退还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的财产的损毁部分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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