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财产产品召回费用保险普通条款(6页).doc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8-08-0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系规定产品召回费用保险的普通条款,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应与保险人另行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合规经营的产品生产商、制造商、加工商、销售商或其他属于产品召回制度调整范围内的主体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被保险人因所生产销售的产品缺陷,在中国国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实施产品召回所发生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负责赔偿。但是,实施召回的产品,仅限于已造成或有充分证据表明可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包括产品本身以及产品的零部件、附属品和原材料的损失)的产品,且实施产品召回和已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事故,仅限于因下列客观明确的原因引起的情况。
(1) 被保险人提交给管理当局的书面报告等。
(2) 被保险人在报纸、杂志、电视、广播或类似媒体上发布的公告。
关于产品缺陷、由该缺陷已造成事故或可能造成事故的事实、原因以及实施召回的公告,对使用者和消费者起到广而告之效果的,但必须得到保险人的事前书面认可。
(3) 管理当局关于实施产品召回的命令。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法人,代理人指法定代表人、董事、或执行法人业务的其他机构)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事故或可能发生的事故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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