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财产雇主工伤责任保险条款(A)(7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8-07-23

总则
第一条  《雇主工伤责任保险条款A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已为其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职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下述1~10条),被依法认定或被视同为工伤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事故;
4. 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7.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
8.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9.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现工作岗位后旧伤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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