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泰产险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条款(6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8-07-23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初等、中等、高等职业院校、有关教育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管理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学员)(以下简称为“学生”)在参加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实习期间,因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的疏忽或非重大过失致使学生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人身伤亡,对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往返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或意外伤害;
(二)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
(三)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遭受事故伤害;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或意外伤害;
(七)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个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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