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5版)(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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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投保人和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长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包括意外身故、意外残疾和意外烧伤保险金三项责任,可选部分包括两倍和三倍保险金两项责任。
投保人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加投可选部分,但不可单独投保可选部分。
根据投保人在投保时的选择,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本次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部分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本次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直接导致本合同所附表一《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部分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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