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财产锅炉压力容器综合保险条款(7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8-07-13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具体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责任,分为锅炉压力容器损失险、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锅炉、压力容器是指符合国务院现行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方面的规定,并经劳动部门检验后发给合格证的锅炉压力容器。
保险责任
第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损失险
保险人负责赔偿锅炉、压力容器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一)被保险人的工人或技术人员缺乏经验、技术不良、操作错误;
(二)被保险人的工人或技术人员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锅炉缺水、过烧或压力容器超温、超压、充装过量;
(四)锅炉、压力容器爆炸。
第四条 雇主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操作人员在操作保险锅炉、压力容器过程中因本条款第三条一项所列事故导致伤残、死亡,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具体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责任,分为锅炉压力容器损失险、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锅炉、压力容器是指符合国务院现行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方面的规定,并经劳动部门检验后发给合格证的锅炉压力容器。
保险责任
第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损失险
保险人负责赔偿锅炉、压力容器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一)被保险人的工人或技术人员缺乏经验、技术不良、操作错误;
(二)被保险人的工人或技术人员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锅炉缺水、过烧或压力容器超温、超压、充装过量;
(四)锅炉、压力容器爆炸。
第四条 雇主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操作人员在操作保险锅炉、压力容器过程中因本条款第三条一项所列事故导致伤残、死亡,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