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保险业务合作协议(11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8-07-23
甲方:XX银行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XX保险公司XX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为促进XX银行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的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就合作开办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和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加按保”贷款业务
双方合作开办的“加按保”业务是指:由甲方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经营性质(含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的信贷客户办理的,以住宅或商业用房为抵押另加上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或个人)为组合担保方式的贷款业务。其中,住宅类抵押物总贷款比例不高于90%(即总贷款金额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90%);商用类抵押物总贷款比例不高于80%(即总贷款金额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80%)。其中,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对应的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个人经营性质的信贷客户投保的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对应的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其中,个体工商户以对公名义办理“加按保”业务的应投保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XX保险公司XX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为促进XX银行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的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就合作开办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和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加按保”贷款业务
双方合作开办的“加按保”业务是指:由甲方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经营性质(含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的信贷客户办理的,以住宅或商业用房为抵押另加上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或个人)为组合担保方式的贷款业务。其中,住宅类抵押物总贷款比例不高于90%(即总贷款金额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90%);商用类抵押物总贷款比例不高于80%(即总贷款金额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80%)。其中,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对应的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个人经营性质的信贷客户投保的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对应的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其中,个体工商户以对公名义办理“加按保”业务的应投保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