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自主询价与委托拍卖两种处置模式法律意见书(14页).doc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8-07-11

第一部    分  XX省分公司自主询价模式法律意见书
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我国机动车买卖、修理、报废以及机动车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开展机动车整车询价理赔的实际,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机动车整车询价理赔中的主要法律风险
我国对机动车交易、委托、修理、报废以及机动车侵权责任采取比较严格的法律规制。现行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中对受损机动车处置的约定比较笼统,理赔实务中为了满足客户需求、减低理赔成本发展了不少理赔举措,机动车整车询价理赔即是源于理赔实务的一项创新举措。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整车询价理赔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一)机动车交易中的法律风险
机动车销售企业、中介机构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资质要求,并取得营业执照,方可从事机动车交易。机动车整车询价扣减残值理赔中,保险公司提供免费询价平台,其性质不同于销售或经纪,只是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的技术手段,在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并不侵犯客户的相关权益。机动车整车询价回收理赔中,保险公司拥有事故车的处置权,在询价平台上询价是公司自行处理保险损余的行为,属于保险业务范畴,不损害第三方利益。因此,在保险人不以机动车销售企业、中介机构身份从事的整车询价行为,不违反机动车交易的法律规定。在机动车整车询价回收理赔中,目前机动车过户规定中,没有关于保险公司损余回收车辆办理过户的特殊规定,由于车辆没有实际过户至保险公司而直接转卖给第三方,因此,需要被保险人协助保险公司与第三方办理过户手续。如果被保险人不协助,保险公司客观上存在机动车过户风险。
(二)机动车修理和报废中的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事故车维修企业实施行政许可,对所从事的维修经营业务范围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机动车达到应当报废标准的,应当按照报废车处理。对于事故车修理,可以按照修理厂的修理资质确定其修理能力。因此,选择合作收购方时,应当对收购方修车资质作必要限制,保证专业修理厂修理事故车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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