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附加特定假日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2版)(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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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列明的节假日遭受所附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或残疾保险金,但与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金不重复给付。
节假日包括:
一类: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四个节假日及其特定调休日,具体日期以国务院公布的为准;
二类:除夕、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
三类:星期六、星期天(第一类节假日的调休日除外)及被保险人的生日(以户籍资料为准)。
以上节假日恰逢重叠时,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不累加给付。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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