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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第一章 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知识
一、法规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5、《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
二、基本概念
1、建筑起重机械: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流动式起重机等)(汽车吊修改后不在特种设备名录)
2、禁止出租和使用的起重机械:《建设部十一五限制使用目录》国家命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达到以下年限的设备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合格,方能继续使用:63tm以下塔机10年, 63tm-125tm塔机15年,125tm以上塔机20年;SC型施工升降机8年,SS型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机5年。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无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无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3、监督管理范畴:
4个环节:租赁、安装、拆卸、使用。       
6个对象:出租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4、监管权限:查资料、现场检查、限期整改、责令暂时停工、警告、罚款。
三、各方管理职责: 
1、租赁单位:设备首次出租前,办理设备备案手续;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向使用单位提交:制造许可证、合格证、监检证、备案证、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设备原始资料)不得出租不符合规定产品,并及时报废和注销不合规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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