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财险财产基本险附加电动车盗窃扩展条款(2012版)(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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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标的
凡在正规渠道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均可以作为本电动自行车盗窃扩展条款(以下简称“本扩展条款”)的保险标的。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限内,凡停放在宿舍内、有门卫的院内或公安部门指定的自行车保管处或独家小院内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车锁等暴力手段,并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造成的整车丢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停放在宿舍外、院外,没有门卫的院内以及公安部门指定的自行车保管处以外场所的全车被盗;
(二)被保险人雇员、家庭成员及寄宿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盗窃及内外串通、故意纵容他人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电动自行车停放时未上锁被盗;
(四)部分零件丢失和被盗;
(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价值可以为:
(一)    按购车发票载明的价格确定;
(二)    按实际价值确定;
(三)    按双方协商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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