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用机械综合保险附加机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及费率表(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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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农用机械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允许的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标的过程中,因发生主险保险事故造成机上人员 (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标的上的自然人)人身伤亡的,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操作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二)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三)保险标的在被盗期间,或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或在竞赛、测试、教练期间发生事故。   
第四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条 责任限额
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
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农机具有核定操作员人数的,按核定人数确定投保操作员人数;没有核定操作员人数的,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投保操作员人数,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六条 赔偿处理
涉及人员伤亡的,被保险人除提供主险中要求提供的相关索赔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发生事故时操作员的有效操作证件、人身伤残程度或死亡证明等资料。
第七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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