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用机械综合保险条款(12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8-06-2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农用机械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经过当地农机相关管理部门登记并审定的用于农业生产的家庭农用机械 ,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四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农用机械的各种备用件;
(二)已折旧完毕但仍在使用的农用机械;
(三)处于运输途中的农用机械;
(四)正在建造或安装尚未完工的农用机械。
第五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农用机械的设计制造图纸、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及资料;
(二)处于维修状态下(外聘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或送厂维修)的农用机械;
(三)农用机械不符合当地农机相关管理部门规定。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爆炸;
(二) 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
(三) 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四)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 碰撞、倾覆。
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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