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产险养殖户财产保险条款(5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8-06-20

总则
第一条 养殖户财产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特别约定、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用于专业化养殖的栏舍、房屋、机器设备等财产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
(三) 暴风、台风、龙卷风;
(四) 暴雨;
(五) 洪水;
(六)暴雪、冰雹;
(七)泥石流、山体滑坡;
(八)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四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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