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损失互助保险附加机上人员责任险条款(6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8-06-19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主合同条款、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主合同”(农机损失互助保险或机手意外伤害与医疗保险),本附加合同未约事项,以主合同相应条款为准。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亦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对农机范围、保险人义务、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保险期间、争议处理的条款约定以主合同相应条款为准。
第三条 
本附加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保险农机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驾驶人和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未达到下列情况,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一)、保险农机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
(二)、一次事故赔偿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每次事故的每座赔偿限额。
(三)、所有车上人员的赔偿金额超过车上人员座位总赔偿限额。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农机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人的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害,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扣除应由机动车交强险支付的赔款后,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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