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险商务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商务旅行慰问探访费用补偿保险条款(2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8-06-14

总 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为商务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慰问探访费用补偿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而造成身体严重伤害且须住院治疗连续十天以上或身故的,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前往慰问探访而发生的来回路费及实际支出的食宿费用,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慰问探访费用保险金额为限进行补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慰问探访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四)脊椎间盘突出症;
(五)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六)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七)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八)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
(九)被保险人该旅行违背医嘱。
第五条  对于下列费用,保险人也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头等舱或商务舱机票;
(二)超过标准间的住宿。
保险期间
第六条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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