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端天气出行保障保险条款(6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8-06-05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因极端天气导致被保险人需要临时支出的额外费用,或导致被保险人原有的行程取消、延误或产生其他调整而造成的损失。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指定的出行城市或出行地区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极端天气情况,发生下列情况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被保险人指定的出行城市或出行地区的气象情况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极端天气标准,导致被保险人需要临时支出搭乘交通工具等额外费用开销的;
(二)因被保险人原计划的出行城市或出行地区的气象情况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极端天气标准,导致被保险人原有的行程取消、延误或产生其他调整而造成损失的;
(三)被保险人指定的出行城市或出行地区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极端天气,被保险人仍按原定行程前往,且达到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一致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津贴补偿标准的。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未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极端天气标准;
(二) 被保险人出行的投保城市或地区所发生的极端天气不在保险单载明范围内;
(三) 被保险人未实际出行至投保城市或地区;
(四) 理赔时使用的气象数据并非来自保险单载明的数据发布方;
(五) 被保险人已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
(六)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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