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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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贵单位”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贵单位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华夏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贵单位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贵单位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贵单位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贵单位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1.3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贵单位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但以购买本保险为目的而临时组织起来的团体除外。投保时投保团体的成员人数和投保成员人数占团体中符合投保条件成员总数的比例须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工伤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工伤意外伤害,且自该工伤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工伤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工伤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工伤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工伤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工伤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工伤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工伤意外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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