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条款(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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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简称“个意(99)”。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我们”均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 16 周岁至 65 周岁。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 1000 元。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我们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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