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险公司理赔权限分级管理暂行办法(3页).pdf
已下载:3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8-05-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理赔权限管理,提高理赔工作质量和效率,增强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能力,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理赔权限分级是指公司按照理赔金额大小划分理赔业务权限级别,并将相应级别的理赔业务权限赋予与之匹配的理赔人员;在理赔案件发生后,由与案件理赔权限级别相适应的理赔人员在业务权限范围内全权负责案件核赔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公司理赔权限分级的级别划分、申请、变更和终止等相关管理工作,公司的理赔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规范办理核赔业务。
第四条 理赔权限分级是公司理赔工作的管理要求,公司理赔客服管理部门是理赔权限分级的主管部门,负责理赔权限分级的管理和具体执行。
第五条 理赔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权限和期限内,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理赔制度和理赔作业规范认真谨慎履行职能,妥善处理理赔案件。
第六条 公司主管领导不因赋予理赔人员权限而减轻或免除理赔的责任,对于理赔人员在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职务行为,公司主管领导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权限级别划分
第七条 理赔业务分级权限的划分应紧密结合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风险分布情况和公司内部人员情况,兼顾效率、服务质量和合规性,综合进行制定。
第八条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的理赔权限划分具体见附件。
第九条 公司理赔客服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对理赔权限划分进行及时调整,并将调整后权限划分方案正式发布后执行。
第三章 理赔权限分级的方式和流程
第十条 理赔权限分级有效期通常为一年;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临时赋予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对理赔权限分级实行差异化和动态管理。公司在赋予权限前应严格对理赔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赋予权限内容应与理赔人员职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理赔工作经验等条件相匹配。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理赔权限管理,提高理赔工作质量和效率,增强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能力,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理赔权限分级是指公司按照理赔金额大小划分理赔业务权限级别,并将相应级别的理赔业务权限赋予与之匹配的理赔人员;在理赔案件发生后,由与案件理赔权限级别相适应的理赔人员在业务权限范围内全权负责案件核赔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公司理赔权限分级的级别划分、申请、变更和终止等相关管理工作,公司的理赔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规范办理核赔业务。
第四条 理赔权限分级是公司理赔工作的管理要求,公司理赔客服管理部门是理赔权限分级的主管部门,负责理赔权限分级的管理和具体执行。
第五条 理赔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权限和期限内,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理赔制度和理赔作业规范认真谨慎履行职能,妥善处理理赔案件。
第六条 公司主管领导不因赋予理赔人员权限而减轻或免除理赔的责任,对于理赔人员在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职务行为,公司主管领导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权限级别划分
第七条 理赔业务分级权限的划分应紧密结合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风险分布情况和公司内部人员情况,兼顾效率、服务质量和合规性,综合进行制定。
第八条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的理赔权限划分具体见附件。
第九条 公司理赔客服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对理赔权限划分进行及时调整,并将调整后权限划分方案正式发布后执行。
第三章 理赔权限分级的方式和流程
第十条 理赔权限分级有效期通常为一年;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临时赋予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对理赔权限分级实行差异化和动态管理。公司在赋予权限前应严格对理赔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赋予权限内容应与理赔人员职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理赔工作经验等条件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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