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附加爱驾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2版)(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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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附加爱驾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订立 信泰附加爱驾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您提出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3 投保年龄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三十年,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交通工具期间6.1 遭受意外伤害6.2 事故,并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前(含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驾驶或乘坐私家车6.3 期间发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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