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用客车贷款保证保险条款及费率(16页).doc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8-05-03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符合有关部门汽车贷款管理的规定,与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机构订立《汽车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贷款购买营业用客车新车,且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的借款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一)贷款购买营业用客车新车;
(二)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
(三)首付款不低于新车净价格的30%;
(四)借款人为自然人的,须同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且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身体健康;借款人为法人的,须同时符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指经国家银行监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汽车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贷款通则》的规定,为投保人购买营业用客车新车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以投保人购买行为已经有效发生且为借款合同向被保险人提供有效抵(质)押为前提,否则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连续三个月完全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或《借款合同》到期之日投保人仍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贷款利息,按照本保险条款第三十五条的约定进行赔偿。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投保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赔偿金。
第六条  发生本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以外另行计算赔偿,但对各项费用的赔偿以实际发生额为准,最高不超过投保人未偿还贷款本金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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