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办法(4页).doc
已下载:4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8-05-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人员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才流动秩序,保障离职员工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所有正式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离职范围包括:员工辞职、公司辞退及退休。
第二章 离职审批
第一节 员工辞职
第四条 员工应于辞职前三十天向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提出书面辞职请求。
第五条 部门负责人应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应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六条 员工离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并且其所属部门必须于发薪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人力资本行政部,以便立即停止该员工薪资结算及财物发放;因部门未尽告知职责导致公司薪资发放或财物损失的,由该员工所在部门负责承担。
第七条 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按规定办理离职相关手续。
第八条 辞职员工须填写《员工离职手续办理表》,经所在部门、财务部、稽核部等负责人审核后,送人力资本行政部。
第二节 公司辞退
第九条 员工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按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合同期满的员工,公司将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条 《员工离职手续办理表》须经所在部门、财务部、稽核部等负责人审核后,由该员工送人力资本行政部。
第十一条 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视为自动离职,其所在部门必须于当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人力资本行政部,作除名处理。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人员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才流动秩序,保障离职员工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所有正式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离职范围包括:员工辞职、公司辞退及退休。
第二章 离职审批
第一节 员工辞职
第四条 员工应于辞职前三十天向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提出书面辞职请求。
第五条 部门负责人应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应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六条 员工离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并且其所属部门必须于发薪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人力资本行政部,以便立即停止该员工薪资结算及财物发放;因部门未尽告知职责导致公司薪资发放或财物损失的,由该员工所在部门负责承担。
第七条 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按规定办理离职相关手续。
第八条 辞职员工须填写《员工离职手续办理表》,经所在部门、财务部、稽核部等负责人审核后,送人力资本行政部。
第二节 公司辞退
第九条 员工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按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合同期满的员工,公司将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条 《员工离职手续办理表》须经所在部门、财务部、稽核部等负责人审核后,由该员工送人力资本行政部。
第十一条 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视为自动离职,其所在部门必须于当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人力资本行政部,作除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