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2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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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B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附加于主合同。除非批单另有规定,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与主合同生效日一致。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BADD。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年满18 周岁(2)至70 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 年。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24 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时为止。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续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取续保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将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已年满71 周岁,则本附加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第四条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合同内载明,若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3)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身故,我们按意外伤害发生当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本附加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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