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樱桃种植降水指数保险条款及费率(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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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合同的投保地理区域为山东省烟台市。
保险标的
第三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地理区域内所种植的樱桃,投保地理区域在保险单中列明。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投保地理区域出现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降水天气事件,导致被保险人樱桃产量减少及投入的施救费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降水天气事件以外的原因导致樱桃产量减少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因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降水事件标准造成的损失;
二)因为樱桃产量减少导致的各种间接损失;
三)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可以低于或等于种植成本,但不得高于种植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