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拆解定损处理规范(6页).doc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8-03-28

一、拆解工作的整体要求
(一)拆解前要确认可行性(除第5条外,需遵照核赔规范的具体要求操作)
因为车辆拆解具有不可逆性,一旦拆解将可能无法恢复原貌,所以拆解前必须要确定事故属保险责任并不涉及证据保全问题,被保险人和三者车主已同意拆解(被保险人需到拆解现场或提供书面手续确认同意拆解),拆解可以解决损失确认的问题,不涉及全损和推定全损的车辆残值减值和拆解费用问题等。
下列情况不可以对损失车辆进行拆解:
1 前期查勘调查工作未完成、保险责任未确定,例如:疑似碰撞痕迹全部或部分不符、油底损失可能存在扩大损失未对被保险人进行免责情况告知的、存在保险责任免除或免责事由可能等;
2 被保险人未同意拆解标的车辆的,被保险人和三者车主未同时同意拆解三者车的;
3 涉及全损和推定全损、未对残值和拆解费用明确约定的;
4 拆解并不能解决损失确认问题的,例如:电器元件无明显碰撞痕迹、怀疑是由于线路短路造成损失的,本身总成件拆解后无法重新组装的,机件出现的故障现象无法判断是机械故障还是事故原因造成的等;
5 其它涉及证据保全的和需要进行相关鉴定后再拆解的。
(二)拆解前要确认是否有必要
车辆拆解的目的是为了正确反映车损,只要能正确反映车损就应当能不拆就不拆,能少拆就绝不多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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