樱桃种植保险条款及费率(20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8-03-16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或负责管理樱桃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樱桃,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整地块连片种植;
二、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位置;
三、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管理和规范标准要求;
四、生长和管理正常。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种植者或组织统称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所有种植樱桃的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樱桃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损樱桃的投入成本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冰雹、六级(含)以上风;
二、暴雨形成的洪涝;
三、泥石流、山体滑坡;
四、果树发育期由于连续阴雨天气或暴晒引起的樱桃裂果。
第四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大面积、集中连片的保险樱桃经济损失,经农林技术部门和气象部门共同鉴定确认,由专家组出具鉴定意见,损失率达到50%(含)以上,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对受损樱桃的投入成本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严重干旱;
二、爆发性、流行性病虫害;
三、0℃以下持续冻害造成花器官或幼果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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