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福佑相伴人身意外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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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保险人范围
1.1 被保险人范围除另有约定外,凡投保时出生满28 天至70 周岁7.1,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期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2.2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经被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3 保险责任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7.2,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须扣除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本合同所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具体见附录)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金额×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本公司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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