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产险山东省樱桃种植保险条款(18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8-03-03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
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樱桃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樱桃”),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樱桃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种植地块应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非泄洪区内;
2、种植地块应整地块连片种植,且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或标明具体位置;
3、果树品种是经当地推广成熟的优质高产品种,且处于盛果期;
4、果树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管理和规范标准要求。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由于低温冻害、雹灾及风灾造成的保险樱桃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
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
4、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5、鸟啄、人为因素或病虫害;
6、技术管理不当造成的果品等级下降以及农药、化肥残留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使用不当。
7、生长期间内的自然落花、落果;
8、一切间接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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