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财险山西省地方财政补贴型中药材种植保险条款(28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8-03-12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药材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中药材”):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且已种植一年(含)以上;
(三)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投保位置的;
(四)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
(五)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中药材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第三条 下列中药材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已收割的中药材;
(二)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退耕还湖区等地的中药材;
(三)间种或套种的中药材;
(四)其他不符合本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条件的中药材。
第四条 保险中药材分为二大类:根与根茎类中药材(黄芪、党参、远志、柴胡、黄芩等)、花类中药材(菊花、金银花、双季槐、玫瑰花)。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中药材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以上(含)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根与根茎类中药材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雪灾;
2.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
3.病虫害。
(二)花类中药材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旱灾、雪灾;
2.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
3.病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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