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地樱桃种植降水指数保险条款及费率(14页).pdf
已下载:4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8-03-12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露地种植的樱桃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樱桃”),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樱桃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 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 栽培面积大于20 亩(含)的独立或联户成片樱桃园;
(三) 生长正常,树均挂果10 斤(含)以上。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樱桃所在区域的降水量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起赔标准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降水量以气象部门审核发布的保险樱桃所在地域的最近距离的气象站观测的数据为准,气象站点名称、编号及经纬度须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樱桃所在地域的气象站由于测试仪器故障、损坏,导致降水数据无法正常获取,以离保险樱桃次近距离的气象站观测数据代替,且须经气象部门审核认定。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樱桃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不同种植品种的平均成本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