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华安顾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2017版)(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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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包括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投保单(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投保人与本公司(见释义1)认可的、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或电子协议。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承保,附加在主合同上而成立。
如投保人同时投保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则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如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或者批单上载明的为准。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1 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期满日止。
本附加合同关于续保的约定同主合同一致。
第二部分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下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重症监护室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以单独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增加可选保险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2)导致身体受伤在医院(见释义3)就诊治疗的,就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记载内容承担下列全部或部分保险责任:
一、基本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已获得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本公司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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