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11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8-02-12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无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
第三条     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     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规定期间内的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个人贷款合同;
(二)个人贷款合同无效。 
第七条     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除贷款本金、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以外的任何费用;
(三)按本保险单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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