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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CAR/TPL
楼宇、大厦、仓库、公路、铁路、机场、港口、水坝、隧道、桥梁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EAR/TPL发电厂、变电所、钢厂、水泥厂、电话系统、化工厂、管道设施工程险发展历史大事记承保横跨伦敦泰晤士河的兰姆贝思大桥的第一张建工险保单在1929年签发。
1934年德国设计了建工险专业保单。
战后随经济复苏和建筑业兴起,建工险得到发展并逐步推广。
1950年国际顾问工程师协会(FIDIC)颁布建筑工程合同标准格式,条款规定承包人需要办理保险,工程保险成为惯例。1979年8月我国国务院规定将保险费列入引进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内,施工期间,在建工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国家不再拨款或核销。工程保险开始在我国兴起。
改革开放后,各类工程项目大量兴建,我国工程保险成为常规险种,业务有了长足的发展。
责任范围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承保在建工程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过失造成的保险工程的物质损失;
保单列明的相关费用;
第三者责任。总除外责任
1、战争、暴动、民众骚乱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3、核风险
4、土地、大气、水污染
5、停工损失
6、罚金、预定损失赔偿或违约金
7、保单订明的免赔额物质损失部分除外责任
1、设计错误(设计师责任)
2、自然磨损、腐蚀(损失可预见)
3、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供货商责任)
4、非外力引起机械、电器、机具、设备的损失(机器损坏险)
5、正常保养、检修费用(承包商义务)
6、档案、文件、票据、有价证券资料等(现金保险)7、盘点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执照的车、船、飞机(机动车保险)
9、工程开始前工地及周围已存在的财产(财产险)
10、已竣工验收的部分工程(已完工程保险)第三者责任部分除外责任
1、属物质损失项下赔偿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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