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华安顾高铁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2017版)(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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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电子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投保人与本公司(见释义1)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或电子协议。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投保申请、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和生效日期以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1 年。
第二部分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见释义2)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高速铁路列车(见释义3),自其踏入高速铁路列车车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高速铁路列车车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4)的,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或虽然超过180 日,但有证据表明身故与该意外伤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发生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见释义5)所列伤残类别的,如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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