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损余物资处理管理办法(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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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辆保险损余物资管理,明确损余物资处理流程,提高损余物资利用价值,提升经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辆保险损余物资是指保险车辆发生责任事故后,遭受损失的机动车辆或第三者财产的残余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辆保险损余物资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四条 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即损余物资,应按照机动车辆保险相关条款“对于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本公司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如被保险人不接受上述处理方式,应将损余物资回收,赔款中不再扣除回收部分的残值。
第六条 下列情况损余物资必须在赔款中扣减或回收
(一)机动车辆被盗抢,经公安机关侦破或通过其它途径找回的。
(二)机动车辆、第三者财产发生保险事故后全损或推定全损的
(三)更换后仍具有价值的总成或零配件(如安全气囊、电脑、安全带等);
(四)因损失照片无法准确反映损失情况,为了确认损失,核损或核赔人员要求回收的总成或零配件。

第三章 整车的处理
 第七条 适用范围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故车辆,各分公司不得自行处置,须通过残值拍卖方式处理。
(一)事故车辆估损达到该车实际价值的50%以上,拟推定全损;
(二)盗抢追回车辆;
第八条、操作流程
整车处理以总公司下发的《XX保险全损车处置管理规定》相关 要求处理。 
第四章 旧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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