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险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催收追偿管理指引(15页).doc

已下载:5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8-03-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助贷险)业务健康发展,规范逾期催收、代位追偿工作,改善和提高贷款质量,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主要针对BBR线上业务制定,BBW线下业务按照与银行合作协议的约定来参考执行。
第三条 本指引中所述逾期催收、代位追偿定义如下:
(一)逾期催收:客户未按《借款合同》、保单(期缴业务)约定要求,按约偿还贷款本息、缴纳应缴保费,则超过应还款日期1天(含)以上者,即为逾期。为敦促客户按约还款,减少可能发生的理赔带来的损失,专营机构需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客户按约还款、督促客户偿还已逾期未还的款项。
(二)代位追偿:在取得银行开具的《代偿债务及权益转让确认书》后,公司取得代位追偿权利,即可开展追偿工作。
第四条 专营机构应参照本指引,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逾期催收、理赔追偿工作,风险管理岗负责客户逾期催收工作,客户经理协助开展催收和代位追偿工作,专营机构经理负责审批委外催收、对接委外催收和代位追偿工作。
第五条 专营机构应参照本指引,制定有效、可执行的逾期催收、代位追偿操作细则,并完善催收绩效考核方案等制度文件。
第二章  逾期催收
第六条 催收的作用不仅是从逾期客户那里收回欠款, 催缴应收款,处理、化解不良贷款演化为坏账的可能,同时也包括维护账户资料,记录新的联络信息(电话、地址、工作单位等),了解客户逾期的原因,协商并寻找解决客户债务问题的途径,反馈风险信息,帮助专营机构校准市场拓展,推进业务健康发展。
第七条 贷款逾期后,按照逾期天数可将逾期账户分成如下几种状态:
M1:逾期01-29天(根据需要,可进一步划分为:逾期01-10天、逾期11-20天、逾期21-2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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