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4号:偿付能力信息交流(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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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信息发布  3
第三章 偿付能力信息交流  4
第四章 附则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偿付能力市场约束机制,加强偿付能力信息交流,发挥相关方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督作用,有效防范风险,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相关方包括:保险消费者、保险公司股东、信用评级机构、行业分析师、研究机构、政府部门和新闻媒体等。
第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与相关方建立持续、双向、互动的偿付能力信息交流机制,包括发布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信息、相关方与保监会就偿付能力信息进行交流等。
第二章 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信息发布
第四条 保监会、各保监局每季度分别发布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的结果。
第五条 保监会每半年发布一次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信息。每年9月30日前发布上半年的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信息,每年3月31日前发布上一年度的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信息。
第六条 保监会发布的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信息包括:
(一)保险业偿付能力(包括风险综合评级)的总体状况;
(二)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包括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采取的监管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重点等;
(三)需要发布的其他监管工作信息。
第七条 保监会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信息,同时也可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等方式发布。
第八条 保监会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等方式,临时发布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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