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2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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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利差风险最低资本  5
第三章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最低资本  7
第四章 信用风险最低资本汇总  23
第五章 附则  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手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其合同义务,或者交易对手信用状况的不利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保险公司面临的信用风险包括利差风险和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第四条 保险公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采用的评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境内信用评级原则上应当按照境内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确定,境外信用评级原则上应当按照国际公认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确定;
(二)同一资产项目或发行主体有一家以上符合要求的评级机构给予评级的,从低适用;
(三)对被投资产品和主体原则上应当定期跟踪评级,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应当采用最近一期符合要求的评级结果;
(四)资产的信用评级是指项目评级和交易对手评级,有项目评级的资产应采用项目评级,无项目评级的资产应采
用交易对手评级。
保监会认为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不能客观反映资产风险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保监会认可的评级结果,调整该资产的信用评级或指定其适用的信用风险因子。
第五条 各项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为:
信用
其中:
信用为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
EX为风险暴露,除特别规定外,信用风险的EX等于该项资产(负债)的认可价值;当该项资产(负债)的认可价值为负值时,EX等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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