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解读(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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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817.2009《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经国家标准委批准,已于2009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该 标准是对GB5817.1986《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标准的修订。该标准将粉尘浓度超标倍数作为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的分级指标,有助于企业加强粉尘作业场所分级管理,改善作业场所环境条件,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企业和谐发展,也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部门对粉尘作业场所的监管提供了依据。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我国职业病危害十分严重。在各类职业病中,尘肺病占的比例最大。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底,中国内地累计报告职业病67万6 562例。其中尘肺病累计发病61万6 442例,死亡l4万6 195例。根据卫生部统计公报数据显示,近些年来,每年尘肺病发病病例占全部职业病发病例的60% 以上。
尽管我国已出台并多次修订了关于粉尘的职业卫生标准,但是,职业卫生标准并不能用来反映和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和状况。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等原因,调研发现许多企业的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达不到职业卫生标准,有些超标还十分严重。本标准虽然与职业卫生标准有所区别,但是有紧密的联系。使用本标准能够将不同危害程度的粉尘作业场所区分开来,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提供依据,使之按照轻重缓急,区别对待,科学的、有计划的消除粉尘作业场所的危害。由于使用原标准对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进行分级存在着指标值不易获取、计算分级繁琐、缺乏可操作性的缺点,且我国有关粉尘的职业卫生标准已进行了多次修订,原标准中超标倍数计算所依据的生产性粉尘最高容许浓度已不再使用,TJ36.19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早已废止,现在使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作为职业卫生标准,因此,修订原标准势在必行。
主要修订内容标该准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了标题。将原标准名称《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改为《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使之更能反映标准制定的初衷。原标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分级对象不确定,将作业活动作为分级对象,在设定分级指标时,考虑人的因素,使得指标的获取非常复杂,指标值计算难度很大,可操作性差,且增加了危害等级确定的不确定性。本次修订将分级对象确定为粉尘的作业场所,不仅使分级对象明确,而且使得粉尘的危害程度更易准确量化。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我国职业病危害十分严重。在各类职业病中,尘肺病占的比例最大。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底,中国内地累计报告职业病67万6 562例。其中尘肺病累计发病61万6 442例,死亡l4万6 195例。根据卫生部统计公报数据显示,近些年来,每年尘肺病发病病例占全部职业病发病例的60% 以上。
尽管我国已出台并多次修订了关于粉尘的职业卫生标准,但是,职业卫生标准并不能用来反映和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和状况。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等原因,调研发现许多企业的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达不到职业卫生标准,有些超标还十分严重。本标准虽然与职业卫生标准有所区别,但是有紧密的联系。使用本标准能够将不同危害程度的粉尘作业场所区分开来,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提供依据,使之按照轻重缓急,区别对待,科学的、有计划的消除粉尘作业场所的危害。由于使用原标准对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进行分级存在着指标值不易获取、计算分级繁琐、缺乏可操作性的缺点,且我国有关粉尘的职业卫生标准已进行了多次修订,原标准中超标倍数计算所依据的生产性粉尘最高容许浓度已不再使用,TJ36.19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早已废止,现在使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作为职业卫生标准,因此,修订原标准势在必行。
主要修订内容标该准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了标题。将原标准名称《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改为《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使之更能反映标准制定的初衷。原标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分级对象不确定,将作业活动作为分级对象,在设定分级指标时,考虑人的因素,使得指标的获取非常复杂,指标值计算难度很大,可操作性差,且增加了危害等级确定的不确定性。本次修订将分级对象确定为粉尘的作业场所,不仅使分级对象明确,而且使得粉尘的危害程度更易准确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