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2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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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各业务类型保费风险最低资本 . 5
第三章 各业务类型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 15
第四章 保费及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 21
第五章 巨灾风险最低资本 . 23
第六章 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 26
第七章 附则  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但不包括再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经营的财产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一年以内的短期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和短期寿险。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风险,是指由于赔付水平、费用水平等的实际经验与预期发生不利偏离,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五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的保险风险包括保费及准备金风险、巨灾风险。
第六条 保险公司计量非寿险业务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时,应将非寿险业务划分为以下类型:
(一)车险,包括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辆车体损失保险、机动车辆其他保险;
(二)财产险,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工程保险;
(三)船货特险,包括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特殊风险保险;
(四)责任险;
(五)农业险,包括种植保险、养殖保险、林木保险;
(六)信用保证险,包括信用保险、保证保险;
(七)短期意外伤害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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